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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南方正式启动代办图书版权登记服务项目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11-06 11:59:04    文字:【】【】【
摘要:美国南方出版社自2017年11月1日起启动图书版权登记服务项目,为中外作者在美国版权局办理图书版权登记。

下面内容摘自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 http://www.chinaxwcb.com/2017-10/12/content_362265.htm


美国版权登记的独特之处


  与许多国家版权登记仅限于在确权、维权中起到证明的作用不同,美国的版权登记在实践中有很多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1)版权登记证书是对版权权属、效力及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根据美国版权法第4章第1条的规定,在美国任何司法程序中,在作品发表前或发表后5年内签发的登记证书,将构成司法上的初步证据。如无相反证据,登记证书中的所述内容一般会被法院推定为真实有效。


  (2)版权登记是某些版权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美国版权法规定,对于美国作品(特指首次发表地是美国以及作者是美国公民的作品)和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作品,版权登记是当事人在美国提起诉讼的唯一前提。换言之,对上述作品如果没有来做登记,即使被侵犯了版权也不能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来寻求保护。


  (3)版权登记是民事诉讼中主张法定赔偿和律师费的前提条件。根据美国版权法的规定,法定赔偿的主张和律师费的主张必须以版权登记为前提,并且需要在版权侵权行为发生前或发生后3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


  (4)版权登记是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服务局查处境外盗版侵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海关职责》相关规定,只有按照美国版权法进行了有效登记,才可申请海关备案。备案后的作品可以受到海关的保护,包括禁止相似侵权作品入境、扣押销毁侵权作品等。


  (5)版权登记是保障预登记中所列权益的唯一途径。在美国,在版权所有人创作完成一部作品之前,如果未完成的作品遭受侵权,可向美国版权局申请预登记,以便提起侵权诉讼。而预登记的作品只有在正式登记后,方可享有获得诉讼中的赔偿权或支付律师费的权利。


  (6)版权登记是进入美国作品数据库的唯一途径。美国版权局的登记系统与美国官方的美国作品数据库是绑定关系,只有进行登记,作品信息才会被录入美国作品数据库,既方便公众检索,也方便版权交易。


版权证书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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